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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铜住建发〔2017〕72号


各区(县)住建局、新区建设局、园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在全市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推进,质量投诉逐年下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各参建主体单位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二是开展质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深入、不到位,一些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还时有发生,重大、较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与消除。三是受企业体制改革和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我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总之,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重道远,责任重大。

  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遏制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我市2017年建筑行业追赶超越,提升发展的目标,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1、各区(县)住建局、园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要细化监督管理的内容、程序、标准、方法、范围、重点等;要实施差别化监管,对发生过事故及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增加抽查次数,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要建立与本直辖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督队伍,配备能力素质强的监督人员,确保完成好监管工作任务。市住建局将对各区(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将结果通报区(县)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有属地监管的职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属地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积极督促指导各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区(县)负总责,园区负主要责任。

  2、建设单位要切实负起项目法人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依法办理施工手续,依法管理好协调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解决好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安全的问题,积极支持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

  3、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主要主体责任,健全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并完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专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齐全的项目部;要加强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技术方案与交底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制度,文明施工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推行安全管理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4、监理单位要选派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要制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规划,并组织实施;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企业要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组织培训力度,规范监理行为。今年,各区(县)住建局、园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重点检查、抽查监理企业行为,对于那些不负责任、滥竽充数、问题突出的监理企业坚决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二、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扎实开展好质量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已陆续开工,逐步进入施工高峰期,要吸取往年以及其他地区事故教训,牢固树立“质量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开工前的隐患排查、整治和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做好汛期、高温期、冬期等安全、质量检查的计划安排,开展好2017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杜绝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专项治理,要加强对商砼站生产、运输及工程施工现场浇筑、养护、管理的抽查,要重点对质量检测的抽样、送样、保护样、养护样等环节管理控制措施的抽查,监督机构还要加强对检测单位各环节质量控制的检查和人工地基及主体结构性能检测的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做好节后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自查整改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复查后方可开工。

  三、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住建局、园区住建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继续推动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市场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采取吊销资质、降低资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个人职业资格,计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罚款、停工等严厉手段和措施,重点集中打击和整治以下行为。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从重处罚;非法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克扣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

  2、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不编制,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予以处罚;不依照强制性标准规范施工的行为,施工企业只包不管,以包代管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长期不在岗履职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或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予以处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施工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法劳动纪律以及质量安全问题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行为,记入企业及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3、监理单位未按法规要求委托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总监长期不在岗、不认真履职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监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行为,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予以处罚。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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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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