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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人社发〔2014〕213号

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2月15日全市化解农民工上访讨薪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领域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总承包负责制,坚决禁止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坚决禁止在工程项目承包中的挂靠行为,坚决禁止“四证不全”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地开工建设,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本行政区域建筑施工领域,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铜政发〔2011〕13号),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工作,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预存保证金,其中: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按4%预存工资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按3%预存工资保证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施工企业按1%预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预存保证金的凭证。未出示保证金凭证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每次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按照不低于应支付金额20%的比例存入工资专用账户,不足部分由用工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一次补齐,同时用工单位应对农民工实行工资银行卡发放,为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保障。

四、加大司法介入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

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同与联动,畅通司法介入渠道,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人社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移送材料的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对于不予立案的,应书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门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发现人社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及时监督立案;人民法院对各类劳动报酬纠纷要开通绿色通道,快审快结,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铜川市公安局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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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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