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法发〔2014〕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暖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12月10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在线监督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公共信息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
以上三个平台应当既保持功能分离、各自运行,又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运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市(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督促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区)、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负责保障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设区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依托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和其自建的配套设施及辅助系统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有条件的交易中心可以建设和运营独立的工程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建设和运营的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监督通道,为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
第五条 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当使用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加密锁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六条 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在实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应有形市场公开进行,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全过程监督。
第七条 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予以使用。
第八条 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二章 电子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投标人访问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国家和本省指定的媒介同时发布。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加载至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下载或者阅读。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化文件。
第十一条 为适应电子评标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加入对电子投标文件及开标、评标过程等的特殊要求,编写时可参照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范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电子投标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在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验证。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在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在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中编制、加密、递交、传输、确认接受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获取已传输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传输电子文件的证明。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或者投标截止后,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解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开启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资格预审申请或者投标。
第四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密钥登陆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活动,按照要求将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辅助评标系统。电子投标文件应当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应当生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开展电子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形成的有关评标电子文件使用加密锁签名确认。
评标中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投标人应当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隔离语音系统向投标人发出质询或者补正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隔离语音系统进行回复。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全体成员签字的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采用远程评标的,招标人在相应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通过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 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查阅、考核。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当进行电子存档: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因全省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无法进行时,可以转为使用纸质文件开标、评标和中标。
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排除故障,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
2014-12-16